9月4日《劳动报》消息:上海高门槛招聘会谢绝5年以下工作经验者。谢绝5年以下工作经验者入场这是一场即将在沪举办的招聘会定下的条件,这个“门槛”也创下了历年最高记录。主办方称,为提高成功率自然要筛选入场人数。 我在想,假设“西游取经”也要工作经验的话,怕是孙悟空也早被PK掉了。招聘会上弥漫的“经验崇拜主义”不是一两天的新闻,从一年到三年到五年的门槛,这张通行证越来越高昂得吓人。之前,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曾商讨过“青年见习和用工计划”,也算是对用人单位动辄要求应聘者具有“工作经验”的一次无奈的认可或让步。但是,不是所有专业的学生都能背着所谓的“经验”出校门的。劳动,乃天赋人权;就业,是民生之本。招聘会上“工作经验”的门槛为何越垒越高呢? “经验崇拜”的背后还是变异的“就业歧视”。和“性别歧视、地域歧视、户籍歧视”等等一样,“经验崇拜”说到底也是一种不平等的人造关卡。从经济学的角度说,经验崇拜是一种妨碍效率与社会公平的主观偏见,它是潮流和急功近利的产物。我们的“五年工作经验”和欧美等国泛滥的所谓“北美工作经验”、“加拿大工作经验”如出一辙,是不合国情的人才高消费,有悖节约型社会理念;“经验崇拜”的背后还有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滥用和社会责任观念的缺失,《劳动法》明确规定:企业应当对新员工进行职前培训。对新员工进行培训,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。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逃避培训员工,都想“母鸡拿来能生蛋”,这是对自身社会责任的规避。在“经验”的旗帜底下,扭曲的是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,破坏的是就业市场的公平规则。 “工作经验”的门槛越垒越高,其根本在于“游戏规则”的暧昧和缺失。目前我国只有《宪法》、《劳动法》、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、《残疾人保障法》4部法律设有关于就业歧视的条文,但基本上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,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;另外,就业歧视在我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,按照“法无规定不禁止”的原则,在当前用人单位各种就业歧视行为中,除“性别歧视”外,如“经验歧视”等都不属于违法行为。因此就算你确被歧视了,也难以找到明确的制度救济。 比尔·盖茨说:“在我的公司里,我更愿意雇佣有潜质的人,而不是那些有经验的人,因为从长远来看,潜质更有价值。”经历不等于经验,学历不等于能力。“大胡子”或者“黑帽子”都只是人才的表象而已。当然,我们不能指望企业的理智自律来实现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,类似“五年经验”的门槛还是需要靠刚性的法规降下来。美国1967年颁布了《雇佣年龄歧视法》、1973年颁布了《职业恢复法》……我们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的《反就业歧视法》是到了需要加快步伐的时候了。
|